福建省13个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志愿者行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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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【发布时间:2008-11-30】 【作者: /来源:】 【阅读: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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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福建省
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、公安厅、教育厅、民政厅、农业厅、文化厅、广播电视局、妇联等十三部门联合签发《福建省消防
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》,在福建省部署开展消防
志愿者行动。
“福建省消防志愿者行动”旨在通过倡导“
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精神,以注册、自愿、有组织
服务等为主要形式,吸纳所有热爱消防
公益事业的社会成员参加消防知识、技能的学习和
培训,发挥消防
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,深入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、街道、村寨开展以消防
宣传教育为主,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、消防安全
救助为辅的系列
公益行动。
《意见》规定,凡年满14周岁以上(14岁至18岁只参加服务内容中适合此年龄段的宣传教育
活动,并须有其监护人同意),热爱消防事业,具有奉献精神,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
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,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,无论职业、学历、民族、国籍、信仰,进行专项注册,都可以成为“
中国消防志愿者”。
《意见》还规定,三年内,每个县级行政区,按照《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》进行专项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(14周岁以上,70周岁以下)数量的3%;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普遍建立数量充足、管理规范、作用显著的消防志愿者队伍,并结合当地实际需求,开展有组织领导、有工作计划、有培训方案、有考核办法、有激励措施的消防志愿服务活动。同时,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及集体将推荐参评“福建省十大杰出志愿者”等奖项评选。